污染物敏感材料与环境修复安徽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委员会条例
一、主任委员会为本实验室的领导机构,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各项工作。
二、主任委员会具体职责如下:
1. 制定本实验室发展规划,确定或调整本实验室研究的方向,指导研究工作的展开。
2. 制定本实验室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、学科建设,确定实验室的研究目标、任务。
3. 协调本实验室各研究方向之间的任务分解、协作攻关等事宜,及时掌握各项目的开展情况。
4. 及时召开本实验室各研究方向协调会,就实验室的重大和核心问题召开研讨会,把握研究方向和研究进展,确保实验室工作高效有序的开展。
5.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实验室主任委员会议,对实验室开展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。
6. 根据评估结果,决定本实验室研究人员的聘用和解聘等相关事宜,并很据评估结果对有关人员进行奖惩。
7. 审批实验室的重点课题,对重大的经费开支进行监督。
8. 其它与本实验室研究与开发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审议。
三、主任委员会委员由协同单位在相关领域有突出成就,影响较大和水平较高的专家组成。
四、主任委员会设主任1人,副主任1人,委员7人。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会推举产生,聘秘书1人,处理日常工作。
五、主任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,必要时可采取秘书联系和通讯方式征求意见。主任委员会采取协商或表决(投票或举手)方式决议。
六、主任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。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,每次换届更换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。
七、本实验室主任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