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污染物敏感材料与环境修复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条例

文章来源: 发布时间:2014-11-18 点击数: 字体:【小】 【大】

一、学术委员会为本实验室人才培养、学科建设、科学研究、产品研发的决策、评估和监督机构。

二、学术委员会具体职责如下:

  及时了解国内外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、课题有关的学术信息,把握学术概况与发展趋势发,遴选或调整本实验室研究的方向、内容,指导和督促研究工作的展开。

  对实验室研究工作的内容、进展情况、成果和实验室资料建设、学术活动效果、产品研发、中试和产业化等进行每年一次全面的评估。平时亦应有日常的监督和随机的抽查。

1. 根据评估结果,决定课题完成与否和研究人员的奖惩。

2. 审议实验室专兼职人员的聘用和解聘。

3. 审批实验室的重点课题,遴选课题负责人。

4. 对重大的经费开支进行审议、监督,并提出建议。

5. 协调本学科领域的重大学术活动,审议批准实验室拟举办的大型学术会议、产品研发和推介会等。

6. 其它与本实验室学术研究相关的重大事项的审议。

三、学术委员会由协同单位在相关领域有突出成就,影响较大和水平较高的专家组成。

四、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,副主任1人,委员7人。主任由全体委员会推举产生,聘秘书1人,处理日常工作。

五、学术委员会每年举行一次全体会议,必要时可采取秘书联系和通讯方式征求意见。学术委员会采取协商或表决(投票或举手)方式决议。

六、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。为保持工作的延续性,每次换届更换委员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一。

七、本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。